辽教发〔2013〕70号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推进高职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将进一步推进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单独招生试点范围
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2.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被确定为合格档次的民办高职院校;
3.办学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校企合作成效突出的学校;
4.面向艰苦行业或具有特殊岗位需求专业的学校;
5.曾经批准开展春季招生试点的学校(春季招生工作同时停止)。
二、申报单独招生工作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开展单独招生改革工作的总体方案(包括必要性、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计划人数、工作措施、保障条件等);
2.其他有关支撑、说明材料。
三、单独招生对象
单独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部分面向艰苦行业或具有特殊岗位需求专业的招生对象,经批准可以招收具有高中同等学力和工作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四、单独招生专业
单独招生专业一般应为本校重点建设及特色专业;招收在职人员的专业须为艰苦行业或具有特殊岗位需求的专业。
五、单独招生计划
招收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的单独招生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规模的20%且总数不超过1000人。面向艰苦行业或特殊岗位需求专业招收在职人员的单独招生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高职学校当年经省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六、有关要求
1.被确定为单独招生试点的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招考办审核。
2.每年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时间安排在4月至5月上旬。各高职学校须于每年的5月15日至20日期间到省招考办办理单独录取新生的录取备案手续。
3.招收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单招考试的内容及形式要分别根据他们各自学习的内容与特点确定。招收普通高中生的考试,可单独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综合素质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招收中职生的考试,要以“知识加技能”来考核评价考生。
4.招收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后要单独编班进行教学。
5.单独招生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参加国家或省统一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有关“中外合作”、“校企联合”办学等高收费专业的项目,不在单独招生考试范围。
6.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单独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录取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七、其他
已被单独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和省统一组织的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按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习期满或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者,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毕业证书,享受高职高专毕业生同等待遇。
辽宁省教育厅
2013年3月28日